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贠某,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虽有违法行为,但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
两名被告人的父亲说,公安机关定案时只依据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均与事实不符。
该案现在的代理律师付建透露:“公安机关甚至没到过案发现场。”
眼下,“掏鸟案”当事人家属并没期待能得到无罪判决,他们只希望案件能进入再审程序,“以维护法律公平”。
按照刑法规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