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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应该判死刑吗?
2016-06-30 14:22 来源: 个人
  法律对拐卖罪量刑有明确的界定。具体可以咨询胡律师团队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下列情节之一”,包括: 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其卖淫的;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实施拐卖的;偷盗婴幼儿拐卖的;造成被拐卖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拐卖往境外的。
从这个罪名看,起刑点就是五年,如果情节不重,五到十年,情节严重,十年到无期并没收财产,特别严重的,死刑并没收财产。
可见,判特别严重的罪犯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2.有法律依据不等于一定要判死刑,不等于所有贩卖妇女儿童的通通枪毙。毕竟还有个情节。
  举个例子吧。甲拐卖一个幼儿,可能是五年。孩子是偷来的,拐卖过程中给卖到境外了,可能是十五年,一共这样拐卖了十几个孩子,其中三个孩子死亡,一个孩子的母亲自杀,甲可能就被枪毙了。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甲拐卖十几个孩子还造成严重后果固然“值得”枪毙,但如果说把所有人贩子不分青红皂白全部枪毙,那乙只拐卖了一个孩子,事后心生悔意,主动投案自首退钱,配合警方带领孩子家属找到孩子将其解救,并交代了另一个人贩子丙属于立功行为,这样你也要枪毙人家就过分了。
  当然这是个例子。这个例子的意思是,人贩子固然令人痛恨,但定罪量刑这件事,不能一概而论。
3.我们的法治化进程中,总有这样一群人。药家鑫杀杀杀,林森浩杀杀杀,人贩子杀杀杀,毒贩子杀杀杀。
  宣泄愤怒则已,干扰司法就有点过了。虽然我不支持废死,但是盲目杀杀杀并没有什么卵用。
  杀与不杀,是案情决定,法官判决,是事实根据,法律准绳。
  不是人云亦云,不是道德绑架,不是媒体呼声。
  媒体认为一个人该死,必须死,怎能不死,但法律认为死不死两可,或根本不该死,据此做出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判决,那也是正常的。媒体没有审判罪犯的权利。用舆论制造压力绑架判决结果,“未宣先判”,是一种很可怕的事情,长此以往,法庭判人生死,都要先探记者口风吹黑吹白,这未免太过分。
  我们为什么不再搞什么严打了?因为事实证明,这种“运动性执法”,轰轰烈烈,大鸣大放,一些没到那个份上的罪行,比如打个架,偷个包,捅一刀,只因为处于这个特殊时期,结果该拘留两天的判了有期,该判有期的判了无期,该判无期的判了枪毙,虽然短时间“杀一儆百”,在一个时期内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但是长远看来,损害了法律本身的尊严,并且造成了诸多的后遗症。
  现在不搞“运动性执法”,反而要搞起“舆论性执法”了吗?
  请把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

  评论里,包括社会上都有个观点,总认为对所有人贩子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然而为什么人贩子的民愤这么大呢?因为他们的危害格外大吗?
所有的犯罪都残酷,所有被伤害的都痛苦,就算盗窃一万块钱,理论上也有可能毁掉一个风雨飘摇的家庭。如果你是这个家庭的成员,大概也恨不得判小偷千刀万剐。
  每个城市都会有被强奸的姑娘,她们都能走出心理阴影吗,所有强奸犯是不是都毙了?被赌博毁掉的家庭也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聚众赌博的能不能都杀掉?
  我们格外愤怒的根源,是因为人贩子拆散了人最基本的原生家庭,当我们接触一些真实案例时,受害者极大的心理痛苦让我们感同身受。
  然而,我无意冒犯,我仅仅想问,假如现在有两起犯罪放在你面前,一起是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拐卖某个幼儿,致使受害者家庭破碎,父母耗资数十万,追寻十几年,走遍半个中国,终于发现孩子被卖到山村,小学毕业就辍学打工。另一起案件是受贿案,犯罪嫌疑人身居高位,收受某矿产企业贿金一千万,为其违规出具开采许可证,该矿产企业滥挖滥采,给国家带来两个亿的巨额损失,当地优质煤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如果你是当事人,哪个案件令你更痛苦?
  如果可以选择,你支持把哪个罪名下的人全部判死刑?
  我无意否认拐卖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拐卖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强的,所以法条上定得也比较重,起刑点就五年,比很多耳熟能详的故意伤害什么的重的多。然而和舆论绑架一样,“感同身受”并不是更改法律的理由。
  别再在评论里一遍一遍问我,如果是你的孩子被拐卖了你还是不是这个态度,你是法官你怎么办。你要是就想听杀杀杀这三个字,我给你写一个大大的杀字拿红纸裱上,你带回你的朋友圈转发就是了。

  另外,刑罚必须具有弹性,这是社会规律决定的。即使是最十恶不赦的行为,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绑架贩毒拐卖,也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只要犯罪一律枪崩,否则反而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和混乱。
  举个例子。假如我现在帮人“买”了个小孩,我不懂法,以为这是帮朋友避免家庭破裂的好办法,朋友还给我两万块钱。
  但是后来我一经科普,哎呀我天,法律规定人贩子必定枪毙。
  这我反正是活不出去了,今投案自首改过自新亦死,继续挣黑心钱亦死,等死,死大点可乎?
  我继续连拐带骗,又卖了几十个孩子,其中有俩在火车上为防哭喊被警察发现,一不小心给捂死了,期间遇到个老太太发现我偷他们家孙子要上来跟我拼命,我也把她勒死了事,卖孩子得来的钱我去赌博嫖娼吸毒,反正也就这一条命了,可劲的作吧!
如果刑罚没有弹性,一味搞严刑峻法,杜绝犯罪者任何生还的希望,结果可能弊大于利。秦代“失期即斩”严苛刑罚,是造成陈胜吴广起义的直接原因,如果秦律失期罚棍打十下,陈胜麻溜的去当民夫了。
  有怎样的行为,就付出相应的代价,罪大的枪毙,罪小的活命,这是最基本的公平,是罪刑法定,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法律发挥教化功能的具体表现。
如果法律规定了某种罪行“肯定死绝对死死的不能再死”,就是说,在这个罪行面前,不论罪大罪小,都并没有什么卵用,任何主观动机和客观结果的影响都将失效。
搞出了“轻罪重罪一个样”这种推论,直接违反了最基本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这种规定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情境,罪刑不再相称,法律变成了单纯的教条,也就违反了公平正义。这才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补充一点,评论里有人提到,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所受刑罚要跟拐卖人同等。”
  这种思路,怎么说呢,还是一样的不考虑实际情况信口开河。
  除去那些利用儿童乞讨,收买妇女卖淫的集团,还有很多拐卖案件的收买家庭,或因不懂法,或因当地重男轻女,人必有后等社会风气,或因对婚姻和抚养孩子的极度渴望,通过非法渠道“娶”了一个妻子,或对一个来路不明的孩子进行了长时间的抚育。在打拐案件中,不乏一些孩子,虽然后来明知自己并非该家庭亲生,但仍然与养父母之间存在比较深厚的感情。甚至也有少数被拐卖的妇女,在获得人身自由后,依然自愿与丈夫共同生活。
  甚至更有甚者,很多贩卖孩子的罪犯,就是孩子的原生家庭,亲生父母——这不是个例,据统计,在媒体报道的上百个拐卖案件中,亲生父母参与拐卖的比例几乎过半。
  我无意歌颂收买家庭的良好氛围,因为也有一些收买家庭不是这样,而是《盲山》那样。
我只是说,不分青红皂白,把丈夫或养父母也拉出来判给十几年甚至毙了,你们觉得这对稳定社会,伸张正义真的有益处吗?恐怕是弊大于利吧。
  诚然“没有买拐就没有拐卖”,但是收买赃物的人,应该和盗窃销赃的罪犯同罪吗?买象牙手链的人,应该和偷猎者同罪吗?吸毒的人,应该和毒贩同罪吗?在说出“同罪”的时候,想想这两者之间,动机相同吗?行为相同吗?危害结果相同吗?什么都不同,只因为你们在朋友圈里的一腔热血,就弄个同罪甚至同杀,真的好吗?
  如果有一天你回到家中发现警察黑压压一屋子,其中一个警察告诉你,你的父母其实一直不能生育,二十几年前他们从一个路过的人贩子手中买了一个婴儿那就是现在的你,现在那   个人贩子落网把你家交代了,下一步是把你现在的父母和那个人贩子一起投入监狱等待执行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你陌生的亲生父母正从两千里外赶来,今后你可以和他们一起生活。
我觉得这是比把人贩子全部杀光更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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