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内地设立外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一、外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根据CEPA补充协议九、十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二、跨境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
跨境开展业务的机构,须同时满足我国及境外地域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