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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二、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目录
  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
  六、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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