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查阅本人或者本单位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查档前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
(2)公、检、法和其他国家机关、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房地产档案,查档前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者工作证;
(3)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用于抵押的有关房地产情况进行查档,查档前应当出示抵押合同;
(4)律师可以检索与其受理业务有关的房地产权档案,查档前应当出示律师工作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当诉通知书)或者开庭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