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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停牌股票是否可以成为融资融券担保物
               停牌股票是否可以成为融资融券担保物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03-04 
  内容:被交易所停牌的股票,是否可以成为融资融券担保物,是否可以进行从普通证券账户到信用证券账户之间的提交和划拨? 
  经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了解,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细则,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细则并未明确禁止将停牌股票提交为担保物,但规定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零。如果证券原先存在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之后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相关规定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四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4.1、4.2、4.9条。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4.1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时停市的A股股票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的折算率为0%。
4.9会员应当将客户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是: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资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殊处理等特别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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