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管问题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11-25
内容:关于私募基金监管范围,并请求解读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办法》列举性地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使用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这一兜底性表述,是为了能够将投资于各不同领域的私募基金都纳入调整范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具体含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汇编的释义,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非公开募集基金业的发展需要和监管职权,可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以及衍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