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有哪些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一、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继父和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人提交申请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原件1份)。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原件1份)。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原件1份);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原件1份);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收养人提交填写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五、送养人提供申请证件和材料:
1、送养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收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监护人送养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法计划生育的协议(收原件1份);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情况的证明(收原件1份);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证明(收原件1份)。